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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2011-09-1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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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永宏,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向蒙特利尔议定书多巴基金执委会申请并经批准,引进CFC改造项目设备系统,并由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将该项目转移至上海真空泵厂,由上海真空泵厂具体实施该项目。2005年12月18日,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成评报字(2005)第98号《关于上海真空泵厂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第24页第六项中陈述,CFC项目的设备存放在上海真空泵厂,明细如下:卧式加工中心2台、三坐标测量仪1台、编程仪1台、数控铣床2台、摇臂钻床2台、立式衍磨机1台、高精度平磨1台、压力试验设备1台、性能试验设备1台、流水生产线1台、数控钻床2台,以上设备不属于上海真空泵厂所有,不纳入评估范围。2005年12月16日,上海东洲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政信会所审字[2005]第1-486《关于上海真空泵厂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第15页第4项中陈述,根据上海真空泵厂提供的“ODSIII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设备采购清单”,目前尚有以下设备存放在该厂:卧式加工中心2台、三坐标测量仪1台、编程仪1台、数控铣床2台、摇臂钻床2台、立式衍磨机1台、高精度平磨1台、压力试验设备1台、性能试验设备1台、流水生产线1台、数控钻床2台,以上设备不属于上海真空泵厂所有。
  2006年4月28日,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与曾某某订立《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一份,约定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将所拥有的上海真空泵厂整体产权有偿转让给曾某某。2006年6月11日,上海真空泵厂改制后名称为上海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空泵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某某。2008年2月,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向真空泵厂公司发送公函一份,言明真空泵厂公司在转制后,在租用CFC项目设备的租赁费用问题上一直未能与上海通用机械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因涉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上海通用机械公司请真空泵厂公司在接函后十天内与上海通用机械公司联系,如需要租赁,双方可就租赁费进行协商;如不需要租赁,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将收回上述设备。真空泵厂公司收函后未予回复。2009年7月,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再次发函要求真空泵厂公司归还系争设备,因真空泵厂公司迟迟不归还系争设备,上海通用机械公司遂于2009年8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真空泵厂公司归还上海通用机械公司MZXIM630加工中心2台、ZK5140数控立式钻床2台、MM7132A精密卧轴平面磨床1台、XKA5032A数控立式升降台铣床2台、DH-417立式珩磨机1台、XCEL9.15.9三坐标测量仪1台、生产装配流水线1台、编程仪1台、压力测试设备1台、性能试验设备1台、摇臂钻床2台,暂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真空泵厂公司归还上海通用机械公司MZXIM630加工中心2台、ZK5140数控立式钻床2台、MM7132A精密卧轴平面磨床1台、XKA5032A数控立式升降台铣床2台、DH-417立式珩磨机1台、XCEL9.15.9三坐标测量仪1台、生产装配流水线1台,对编程仪1台、压力测试设备1台、性能试验设备1台、摇臂钻床2台暂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原审法院另查明,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机公司”)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原审法院认为,上海通用机械公司提供的2005年12月18日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005年12月16日上海东洲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明确暂存放于上海真空泵厂的系争设备所有权不属于上海真空泵厂,不属于转制内容,上海真空泵厂在转制为本案真空泵厂公司后理应将设备返还给设备所有权人。对于设备所有权人,虽然真空泵厂公司认为不是本案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应是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但根据2004年10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验收意见书,该项目的执行单位原为上海通用机械公司,且上海电机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具证明确认系争设备的所有权系上海通用机械公司所有,故原审法院认为系争设备的所有权人应为上海通用机械公司。真空泵厂公司认为系争设备于2006年12月7日由上海真空泵厂移交至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认为,真空泵厂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已确认由于设备很大,所以真空泵厂公司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实际并未移交设备,设备清单上的设备现全部存放于真空泵厂公司处,故对于真空泵厂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现要求真空泵厂公司返还设备移交清单上的设备,对于其余设备暂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上海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自提以下财产:MZXIM630加工中心2台、ZK5140数控立式钻床2台、MM7132A精密卧轴平面磨床1台、XKA5032A数控立式升降台铣床2台、DH-417立式衍磨机1台、XCEL9.15.9三坐标测量仪1台、生产装配流水线1台。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真空泵厂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真空泵厂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真空泵厂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真空泵厂的改制方案,已经明确系争设备不作为真空泵厂的资产,不参与评估,而且转制方案也明确系争设备移交上海电机公司,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割时是以评估确定的净资产进行交割,不包括系争设备,系争设备在真空泵厂改制和股权转让时通过资产剥离已移交上海电机公司。虽然设备在真空泵厂公司的场地内,但其管理人应为上海电机公司。上海通用机械公司主张确认这批设备的所有权或主张返还系争设备,应向上海电机公司主张,而不应向真空泵厂公司主张。真空泵厂公司在2006年12月7日将设备移交上海电机公司后,对于设备的现状没有关心过,其中MZXIM630加工中心2台现场没有,生产装配流水线目前也是散落的。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海通用机械公司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上海通用机械公司辩称:《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均明确系争设备一直在真空泵厂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系争设备属于上海电机公司所有,且上海电机公司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已经确认系争设备的权利人为上海通用机械公司。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多次要求真空泵厂公司返还设备,但均遭拒绝。真空泵厂公司认为系争设备已在2006年12月7日移交,但改制交割后设备始终处于真空泵厂公司控制之下。真空泵厂公司提供的关于设备移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不具有证明效力,没有证据证明设备已移交。真空泵厂公司对于系争设备的品种、数量在原审中均予确认,现上海通用机械公司主张要求真空泵厂公司返还诉请主张的系争设备,应予支持。请求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真空泵厂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原审审理中,真空泵厂公司提交了《ODS改造项目有关资产移交内容》及其附件《多边基金赠款设备清单》的复印件,上述材料载明的设备包括:MZXIM630加工中心2台、ZK5140数控立式钻床2台、MM7132A精密卧轴平面磨床1台、XKA5032A数控立式升降台铣床2台、DH-417立式衍磨机1台、XCEL9.15.9三坐标测量仪1台、生产装配流水线1台、ZOLLER对刀仪一台。真空泵厂公司认可设备清单上的全部设备在真空泵厂公司,其与上海电机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后,由于设备很大,所以存放在真空泵厂公司。
  在二审审理中,上海电机公司出具了《关于ODS改造项目有关资产移交内容及附件的情况说明》,内容为:上海电机公司并未看到过,也并不知晓ODS改造项目有关资产移交内容及附件(《多边基金赠款设备清单》),对于该文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上海电机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在移交单上签字,对于真空泵厂公司签字确认的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上海电机公司亦未收到过有关ODS改造项目的任何物资设备。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通用机械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要求真空泵厂公司返还系争设备。由于该项目的执行单位原为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后由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将该项目转移至上海真空泵厂,由上海真空泵厂具体实施该项目,故系争设备存放于上海真空泵厂。2006年4月28日,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将所拥有的上海真空泵厂整体产权有偿转让给曾某某,后上海真空泵厂改制名称为上海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在改制前,由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海东洲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确认:CFC项目的设备存放在上海真空泵厂,以上设备不属于上海真空泵厂所有。真空泵厂公司称已将系争机器设备移交上海电机公司,而上海电机公司对于真空泵厂公司所提交的证明其移交设备的两份复印件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否认曾经办理过移交手续,由于真空泵厂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真空泵厂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在原审审理中,真空泵厂公司已确认设备清单上的全部设备在真空泵厂公司,因设备很大故存放于真空泵厂公司,故本院确认上海通用机械公司诉请主张返还系争机器设备现在真空泵厂公司处,真空泵厂公司未将设备移交上海电机公司。
  在原审审理中,上海电机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均出具证明,确认系争设备的所有权系上海通用机械公司所有,故系争设备的所有权人应确定为上海通用机械公司。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上海通用机械公司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权利,上海真空泵厂在转制为真空泵厂公司后理应将设备返还给设备所有权人,原审法院判令上海通用机械公司至上海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自提系争机器设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真空泵厂公司在原审中认可设备清单上的设备全部在其公司,但二审中称设备中的MZXIM630加工中心2台现场没有,生产装配流水线目前也是散落的,对此,如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在提取设备时未能提到上述设备,则上海通用机械公司可向真空泵厂公司主张赔偿相应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上诉人上海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志红
代理审判员  赵惠琳
代理审判员  肖光亮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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