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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

2019-01-11 1752

方燕+电话-短.jpg(案号:2017沪0101民初25327号)

律师观点:

      公房的征收利益归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共同共有。承租人按公房租赁凭证上的记载为准,一般没有争议。往往产生争议的是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该规定,共同居住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口在册、二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三是他处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其中的他处住房,指的是福利性房屋,不包括按市场价购买的房屋。因此,如果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或之二的,是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也就无权参与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了。

案例简介:

      吴老伯承租了一套位于本市黄浦区的公房。吴老伯的大儿子一家四口,户口均已迁入该公房内。因吴老伯的大儿子单位分配了公房,其一家四口一直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公房内,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2017年,吴老伯承租的公房被征收,该户获得安置房一套及货币补偿款若干。根据基地要求,办理安置房屋进户手续前,必须由全体的户口在册人员签署家庭内部协议,明确房屋的归属。吴老伯让大儿子一家签字,却遭到拒绝。大儿子表示,自己一家四口的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应分得相应的征收利益。而吴老伯却认为,大儿子一家四口属空挂户口,无权参与征收利益的分配。因双方争执不下,吴老伯又拿不到安置房,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确所有的房屋征收利益归吴老伯及其妻子所有。

      接受吴老伯委托后,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被告(即大儿子一家四口)不属于共同居住人。通过调查取证,我们查明了大儿子一家四口均已享受过福利性分房,且居住不困难。庭审中,我们提供了关于被告他处取得过福利性分房、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不属于共同居住人。最终,大儿子也认识到有户口未必可以分得征收利益,出于亲情考虑,大儿子一家四口表示同意吴老伯的意见,全部征收利益归吴老伯及其妻子所有。在双方达成和解后,吴老伯和妻子撤回了起诉,顺利办理了安置房进户手续、领取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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