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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利益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有约束力

2013-12-18 852

涉及职工利益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有约束力

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周菁华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纠纷案,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效力以及违反职工代表大会的员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该案的判决起到一个示范性作用,该案的意义对职工权利的保护也提供了一个新的救济途径。

      职工张某从公司公章保管人处强夺公章。并将公章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据此用该公章作出清算决定,并作出公司原的负责人均予以免除,以及停发工资决定。针对这些在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情况决议,公司职工大会对此作出决议,决议认为由于公司尚有部分债务未收回,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安置,公司暂不进入清算程序。并决议决定公章交原保管人以及公司运营仍有原领导班子运营。该决议还表明,重大事项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予以决定。同时对强夺公章并使用该公章并作出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决定的张某,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张某行为对公司管理造成损害,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由此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恢复了张某与公司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决定并未违反法律关系,判决原告某公司不与被告张某恢复劳动关系。

      这类劳动纠纷案判决也确系少见,法院从有关职工利益保护原则作出上述判决,体现司法公正和公开,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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