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签要求退还定金获法院依法支持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代理原告丛某诉被告姜某就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返回定金。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意向书。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原告受让被告房屋,约定最后一笔房款由银行贷款解决。并约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款。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提出要留尾款,并在贷款审查期间要求被迁出户口以便贷款顺利罚款。在付房款的日期原被告产生争议。原告以双方未能就买卖房地产协议达成一致,提出终止合同,原告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定金。被告认为,原告恶意阻止合同签订,构成违约。并认为意向书已约定最后一笔房款由银行贷款解决,并未约定留尾款。现提出留尾款属违约行为,户口迁移不影响贷款,也系原告恶意违约行为。故认为原告违约,适用没收定金法则。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双方对付款期限、户口、尾款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合同解除,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同样理由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导致双方无法签署合同是由于多项条款无法协商一致所致,户口、付款期限属合同重大事项,理应协商一致,逐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