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自贸区非货币出资公司设立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新加坡某知名企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案。该公司以房地产认缴出资800万元,公司出资资金1000万元,根据国家工商局对中国(上海)世界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优惠政策,打破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司非货币出资的不动产的增值部分享受五年分摊的递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假设该企业日后转让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注册资金采用认缴制,也不需要待全部出资资金到位后方可出售,可享受负面清单管理的优惠政策。但是,目前设立公司核名需等8天。而提交公司设立申请,工商部门以国定假日未明确,无法确定预约设立登记时间。由此,目前面临有6000家企业申请核名情况,设立公司的时间大大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