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辨是非,再审二审显公正
2010年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接受上海复旦医药有限公司称复旦公司二审案。该案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复旦医药有限公司承包上海徐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后撤并为上海新路达集团有限公司)(称徐汇公司)亏损3423544元,欠公司应付账款2032692.9元,因复旦医药公司未支付欠款,根据约定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并支付应上交利润15万元以及材料差价181000元。一审法院遂判决复旦医药公司承担上述款项的给付责任。
一审判决后,我所代理上诉审,上诉人认为:该案判决显失公平,承包期间不存在亏损,所谓亏损系因上海徐汇中药公司控制财务,通过账户调整,提高成本所致,并以虚构库存,将期初原材料和承包期间收到发票,重复计原材料所致,盘亏165万元也没有证据。故不存在无故拖欠事由,基于互有责任,并相抵后不应承担违约金。我所审阅了全部案件证据,分析认为:该案一审败诉主要原因之一是司法审计部门认为财务账目不规范,但账目记载连续性。采用以帐目的期初原材料加上承包期间支付成本款项减去期末存货,作出承包期间承担亏损342万的结论。但一审中,仅以没有原材料入库记录进行反驳。显然难以推翻审计结论。以盘亏未经过复旦公司确认,不真实。未从证据角度反驳,对责任和原因需证明不够。但又鉴于上海徐汇中药物流公司掌控财务资料,复旦公司举证亦很困难。
在上诉中,我所律师以承包期进货支付二笔货款系承包前进货并已在承包前被使用和或并作为库存移交,承包人已计入期初存货成本,属重复计算成本存货。盘亏是单方面制作证据,未有原始记录,责任在徐汇公司。但二审期间,会计部门未提供作证明确意见,这对法院查清事实发生困难,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因未能查实上诉人承包经营盘亏情况、库存情况以及审计报告中其注明事项等事实,即认定亏损。应付款和违约金有可能影响正确判决。遂发回重审。
再审一审法院认为,对盘亏缺乏足够证据,因各自有责任,各自承担盘亏50%计80万元,因承包终止后双方对账过程未支付款项不属无故不支付款项,故对徐汇中药公司主张违约金100万元不予支持,对期末存货大于期初存货36.9万元,支持复旦公司的请求,要求徐汇公司返还。再审一审中,复旦公司通过徐汇公司提供证人证明争议货物系承包前进货。但该案对其中该137万元货款以及41万元货款是否属重复计算,未支持复旦公司抗辩和反诉意见。
复旦公司和徐汇药业公司均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均上诉二审法院。再审二审中,复旦公司进一步陈述一审法院未采信的复旦公司提供承包前进货,承包后付款的证据,以及一审中徐汇公司提供四个证人证言证明,承认上述货物系承包前进入徐汇中药公司仓库的证词。结合审计中移交期初货物,以及付款说明证据,认为复旦公司已完成举证徐汇公司未提供货物进货证据,应采信复旦公司意见。二审法院遂支持上诉人复旦公司上诉请求,对重复计算的137万元原料扣除在亏损金额中。该案审理历时五年,我所接受原审二审至再审一审、二审历时二年三个月时间。该案一波三折,律师不屈不挠求公正,最终取得二审法院公正和圆满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