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提审案以调解结案
我所江新律师、李宁律师代理辽宁省某人民法院受理胜农利(葫芦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买卖纠纷案,某预科公司要求胜农利公司补偿424万元,胜农利公司提起反诉,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胜利农公司赔偿1104490元。胜农利公司上诉提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在审判中对没有对价的买卖支持,显失公平。我所江新律师代理该二审上诉一案,二审法院作了部分改判,但律师继续认为二审判决仍不公正。我所代理申请再审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审一民申字第275号裁定,撤销原判,本案由高院提审。后双方经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