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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EDI数据正确,不是海损原因没有系固手册证据,无法认定绑扎合格

2012-08-27 469

更改EDI平台数据正确,不是海损原因

没有系固手册证据,无法认定绑扎合格

 

    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李冬颖律师代理了上海华安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法国达飞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海损赔偿二审案。一审原告达飞公司以受雇人龙飞公司,托运人华安公司在EDI数据录入申报错误为由,要求华安公司作为托运人,龙飞公司作为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龙飞公司EDI数据申报错误,造成货物超重,导致重箱压轻箱,存在过错,由此判决龙飞公司承担40%责任,华安公司作为托运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达飞公司未核对提单重量数据,存在过错,达飞公司承担60%损失责任。

    达飞公司、龙飞公司均上诉,我所在代理二审后,作为连带责任人提供证据,直接对事实认定产生作用。二审中,华安公司提出涉案船舶贝位负载未超重。海损责任是系固不当,并达飞公司未提供系固和装货手册,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并在通过赤道时,达飞公司缺乏良好船艺所至,并提供船舶直行和未减速相应证据。龙飞公司录入EDI数据业经修改,并由此达飞公司签发正确货物重量数据提单可佐证。二审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采纳华安公司意见。经审理认为:海外公估公司出具的认为集装箱合理系固缺乏依据。龙飞公司EDI数据修改后达飞公司签发提单正确,由此,华安公司、龙飞公司不承担海损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POCOLO(检验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认为:绑扎符合系固手册,但表示系获悉的口头信息,参见航海日志。但又表示,所有相关文字目前还没有提供给我们。我们诚挚要求船东提供航海日志,天气预报记录,货物系固手册,前述要求始终没有获满足,检验报告要求船东提供集装箱港口衡重收据。也同样未获满足。故二审法院认为,检验报告认为符合系固手册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并检验公司抄录的装货手册甲板上集装箱负载最大允许值120吨,所载涉案集装箱未超过限制值。航海日志,没有驾驶台日志和机器操控日志证明,故二审法院对海事声明、航海日志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关于EDI数据录入错误,根据有关运作规则,允许托运人、受雇人更改信息,在船舶起航前,龙飞公司已更改EDI数据,并EDI平台也已将更改后正确数据发送理货公司。并发送达飞公司代理人和海关,据此,达飞公司签发提单集装箱货物重量正确。由此,二审法院采纳申报数据不构成海损的意见。据此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对达飞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是集装箱EDI数据平台信息争议的新类型案件。二审法院,对检验报告作出系固合理的结论来源缺乏证明力,于以推翻。并以达飞公司未提供系固手册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由此,认定绑乱不符合系固手册。并对仅凭海事声明、海事日志,在没有驾驶台日志和机器操控日志的摘录情况下,进一步要求达飞公司承担证明海事声明、海事日志证明力的举证责任,从专业上否定海事日志、海志声明结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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