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陆建平律师代理的被告安庆市国际货物储运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原告无锡瑞东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由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陆建平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系无单放货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一审、二审均驳回陆律师提出的管辖异议,并发生效力。
陆建平律师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管辖裁定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05)民四监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支持我所律师申诉请求。该裁定书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签名。最高人民法院经复审认为,该案涉及多式联运合同的全程承运人,属无单放货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并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撤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维护了司法的严肃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也体现了光明律师事务所追求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