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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抑制买卖虚开发票的建议

2014-06-11 758

俞建国

    近几年,本市买卖和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盛行,一些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从设立公司、购买发票、推销发票形成产业链。不少犯罪成员以此为生,在贪图暴力的心理作祟之下,不惜冒着犯罪的风险,作为人生致富博一下的平台。几乎每一个企业每天在传真上都会收到“合理避税、代理发票”信息。广告语猖狂,疯狂叫嚣,可提供全国各地通用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公安机关打击虚开发票犯罪方面也取得成果,每年都查处一批虚开发票集团犯罪。根据中国税务报2013年9月24日报道:今年1月至7月,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3.3万起,查处违法企业3.4万户。查处各类非法发票3914万余份。罚没所得、加收滞纳金54.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0.7%。


    尽管公安机关打击虚开发票保持高压势态,但仍无法抑制虚开、买卖发票的犯罪势头,同时仍可能有很大部分的发票被用于抵扣,或充作成本,而未被查处。即使罪犯判刑坐牢,无法偿付或也不愿意支付或被追缴税款损失。造成这样买卖和虚开发票的行为,除了犯罪发生的社会不可避免性之外,从制度和法律上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措施,从而抑制买卖和虚开发票的行为大规模的发生。


    一、 完善购买发票限额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可能犯罪。


近年来,税务部门为了服务纳税人,采取许多便民措施,简化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和申报手续,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工作效率,给企业经营和纳税创造了宽松的环境,但是这也容易造成工作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200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前,商业企业实际经营年收入在180万元以上的才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才可以购买增值税发票。《实施细则》实施以后,原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即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就可以购买增值税发票。现有临时申请增购发票,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满足不了它的贸易需求,申请人可以用购销合同等其他资料申请数额较大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万元版,10万元版、100万元版的发票。而且临时增购增值税发票期限二个月,在二个月内犯罪团伙利用其开设和控制每一个企业每个月可以购买发票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开设数十家企业同时购买发票,造成购买发票数量特别巨额。而发票的网络监控体系却出现盲点。而且普通发票还未进入网络监控体系。二个月过后,该企业也消失,“人走楼空”,出现“走道户”,但已造成上亿金额发票被用于买卖。


    二、申请购买发票法定代表人的空缺和虚位


    为方便企业购买发票现有《税务登记》制度规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公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的法律复印件,允许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购买发票。犯罪集团往往采用工商登记时法定代表人虚假的身份证件,而又委托一个不知情代理人购买发票,或授意某员工购买发票,由此一旦买卖或代开发票犯罪行为被发现,这时要去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则在证据收集上非常困难。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但问题是公安的身份查询系统在工商和税务机关未连网,目前利用假身份证以及别人身份证开办公司,一般法眼很难识别年龄长相等的漏洞也仍无法堵塞。所以前道程序的出现虚假就导致后序的虚假。


    三、税务征管体系从以户管到宏观监管发生变化,对企业税务直接监管减少。由此税务部门对新开税务征管户,或企业成本管理的、发票抽检减少,造成买卖发票犯罪人在新开征管户的一段时间内疯狂作案,并且很难被发现,而企业抵扣假发票或接受代开发票企业在上线未案发情况下,也难以稽查。


    四、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刑法》205条第2款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死刑的规定。上海市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指(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该规定税款被骗30万以上,虚开100万以上至数十亿的,最高刑处无期徒刑。犯罪金额幅度无上限,刑法尺度有限度使一部罪犯在虚开、代开、买卖10亿以上发票后才被查获,主犯虚开1000万元增值税发票和虚开10亿以上发票最高刑罚均为无期徒刑,这就造成一部分罪犯抱着幻想以匿藏数千万的非法所得,以求将来减刑或假释,或通过犯罪为后代改变人生的博弈心理,要么不做,一做目标就定在数十亿,其犯罪形式通过雇佣家族几十个人一起销售发票,从中获取差价。犯罪地域遍布全国,形成分销体系。


    五、刑法对普通发票虚代开或买卖处罚过轻,买卖隐蔽性又很强,罪犯被抓到一张发票承认一张,未现行抓到犯罪,就不承认,这已成为目前罪犯的普通心理。出售、伪造普通发票作案一般分项分次进行,达不到入刑标准。往往被抓到的现行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虚开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方可达到入刑标准。由此,罪犯通过大规模的普遍散发代开、买卖普通发票的行为进行兜售发票,且销售的上线不轻易出票,即使发现,也只承认现行买卖或代开的发票金额和数字,现行规定对犯罪追究机率小,犯罪风险代价小。


    为此,在打防结合上,需要在制度上、法律上、手段上加以完善,根据新形势,拟定抑制买卖、虚开、代开发票的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加强涉及发票犯罪的监管和查处,抑制涉及发票的犯罪行为多发性、常见性和传导性的现象,从而使涉及发票犯罪的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抑制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于公开纳税户临时申请10万版以上征管户重点监管,全部纳入特别管征体系,时时动态监管,按比例抽检。及时对征管户开具异常或采购品种跨度太大的发票进行抽检和稽核。加强对新开征管户网络监控,将虚开、代开发票抑制在萌芽状态,避免亿元发票的恶性犯罪发生。


    二、首次发票申请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核对身份证,签署违反使用发票法律的告知书,履行对法定代表人的宣传和告知义务。


    三、加强对新开征管户的重点监管工作,设立专门科室,定期抽查、分析,了解发票使用走向,及时发现虚开和代开发票的犯罪行为,有效威慑和打击犯罪。同时,完善监管软件设计、开发,对初设企业频繁大额交易的发票自动进行产品分类,地区分类,对注册资金少企业,产品销售品种跨度大、地域广的新征管户设定异常红灯警示的自动计算机识别体系。


    四、在刑法上增加附加刑修正案,对主观恶性特别大的案件罪犯,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增加不得假释和实际刑期不少于20年的刑罚规定,以此惩治代开、买卖发票重大的恶性罪犯。


    五、对以买卖普通发票和制假发票为盈利目的的恶意犯罪行为降低入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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