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吴颖律师代理上海市闸北区税务局行政诉讼案,原告孙某以税务局未尽复议时限告知义务为由,要求税务局撤消作出和认定房屋评估价格的行政行为,孙某房屋评估价税务局认定339万元,并非合同价308万元。向税务局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以申请超期不予受理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孙某不服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原告应当在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该案重要事实,对非行政性强制义务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书面告知复议机关或诉讼单位,也未强制要求书面告知时限。这对很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是一个误区,这也是一些行政诉讼败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