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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英律师代理的一建设工程公司请求某建筑劳务公司及项目负责人何某某共同承担返还工程劳务款之连带责任获得一审、二审法院支持

2020-07-13 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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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有时会将部分土建、水电施工等项目分包给其他专业公司施工。但是,实务处理过程中,不乏有该建筑劳务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该劳务公司又将该建筑劳务转包给个人施工,该个人在合同中称所谓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与该劳务公司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也有个人拿到项目后,因其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转而挂靠建筑劳务公司,该个人(俗称包工头)名义上称为项目负责人,该建筑劳务公司收取该“项目负责人”一定的挂靠费用。如果该建筑劳务公司遇到不负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当受损失一方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受损失一方向法院起诉时,通常会将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不利后果使其得不偿失。请看本人代理的类似胜诉案例:(2018)苏0412民初5908号、(2019)苏04民终3152号建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例。

1、  案情简介:

徐红英律师代理原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何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一案,原告诉请被告: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劳务工程款299637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的利息52436.62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主要事实理由:1、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协议》之劳务分包相关事项之约定;2、原告实际已经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银行交易记录及其总金额;3、原告对系争议工程劳务的完工结算价;4、系争议工程完工后,原告请求被告结算,被告拒绝结算的事实。

被告辩称:其未收到原告支付的劳务工程款,不存在返还原告该工程款的请求,并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主要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争议焦点:1、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劳务工程款是多少?2、原告已支付了被告多少劳务工程款?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应支付两被告劳务工程款为10037880.7元,原告已经支付两被告劳务工程款6215014元。

1、关于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建筑劳务公司同意并知晓原告委托其名下的劳务公司支付其被告劳务工程款的事实,故本案并无事实不当;2、关于业主代替原告支付农民工劳务工资5664842元是否经被告确认的问题,因被告其陈述前后矛盾,又无法提供其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表及金额的相关证据;3、一、二审中被告何某某对其在证人王某处修改工资表的情况陈述不一致,被告何某某主张其未修改,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4、业主园兴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5664842元,已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被告何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27日发微信原告工作人员,对代发工资表中有错误的人员名单进行更正和补充的事实。

三、法院审判观点:

一审法院审判认为:被告应返还原告劳务工程款1841975.3元。基于被告何某某系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且被告何某某在出具给原告劳务公司的委托书中明确其系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土建劳务承包负责人。因此,本案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劳务工程款1841975.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判认为:因被告何某某系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案涉劳务施工承包负责人,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两被告返还原告劳务工程款1841975.3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某建筑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四、律师法律评析:

本案代理人徐红英律师通过对本案劳务争议的代理心得,其认为在该建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今后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建筑劳务公司风险防范的问题。劳务公司不能因为收取挂靠费而让别人以其“项目负责人”的名义随意挂靠,一旦出现纠纷,该建筑劳务公司可能会被追究其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本案就是对建筑劳务公司为了挂靠费随意挂靠的深刻教训。

2、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方在与建筑劳务公司履行协议过程中,各方应当真实准确地保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表。该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表应当包括相关农民工的身份证信息、银行转账账户、联系电话、能联系的实际家庭住址等信息。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已支付情况一定要让该农民工本人签名确认,并保留已经支付工资的银行交易转账凭证。

3、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方与建筑劳务公司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结算事宜。如果因结算事宜发生争议或一方拒绝结算,相关方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过程文件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解决争议。

综上,如果你在工程施工或建筑劳务纠纷中遇到相关争议,无法及时得到解决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方面的专业律师咨询。也可以向本案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的徐红英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徐红英律师法律服务电话:13818076833


笔者:徐红英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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