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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完善民事诉讼参与人“诚信宣誓”制度 构建诚实守信的司法环境

2018-12-25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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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民事诉讼参与人存在不诚信的问题突出

       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时而有诉讼参与人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或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行为。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行为给法庭在查明事实方面带来了难度,从而影响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案。

       二、民事诉讼参与人存在不诚信问题的原因分析

       究其原因,在于提供虚假证据的一方参与人严重不尊重法庭、对法律无敬畏之心并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但是,该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提供虚假证据一方参与人的事前预防和震慑作用不明显,因为民事审判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有其局限性,民事办案法官对诉讼参与人涉嫌虚假证据是否需要移送侦查机关通常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对伪造证据一方诉讼参与人留有可乘之机。但是,诉讼参与人通过伪造证据或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可能导致法院以此作出错误的判决,给该案件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负担,影响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当前有必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尽快完善诉讼参与人的庭前“诚信宣誓”制度,以此预防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所产生的不利社会后果。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对诉讼参与人“诚信宣誓”制度予以完善,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诉讼参与人“诚信宣誓”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

       三、关于完善民事诉讼参与人“诚信宣誓”制度的建议

       1.在庭审前,由诉讼参与人各方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向法庭宣誓。通过诉讼参与人在庭审前的诚信宣誓,可以使当事人各方对法庭怀有尊重和敬畏之心,以此减少伪造证据或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可能,尽量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事件的发生。

       2.在庭审前,诉讼参与人对己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在法庭提供的格式化承诺书或保证书中签名。诉讼参与人在承诺书或保证书中签名后,无形中对诉讼参与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约束,有利于构建诚实守信的司法环境。

       3.对于庭前“诚信宣誓”的程序安排。可先由法庭宣读完毕法庭纪律后,其后由诉讼参与人各方进行诚信宣誓并在格式化的承诺书或保证书中签名,再由庭审工作人员对诉讼参与人进行风险告知。

       4. 告知提供虚假证据或作不实陈述者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对提供虚假证据或作不实陈述的诉讼参与人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费;判令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书面训诫、司法拘留、列入失信名单、行业惩戒,移送侦查机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

徐红英 律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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