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资讯动态 - 法律探索

关于对“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 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之规定进行修改的建议

2018-09-17 1556


徐红英3.jpg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共十九大会议精神将法治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司法公正是公平正义的前提,司法公正离不开有效监督的制约。但是,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待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审判公开环节更应当加强监督。笔者认为,“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之规定,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其规定有违依法监督之本意,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一、现行制度中关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号)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二、现行制度关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无具体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若该条款属于法律解释,应当有其存在的具体法律依据方可解释,否则,司法机关超越法律权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进行法律解释,该项规定仅具有政策属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第十七条第(四)项无法律依据。其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而制定,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并不涉“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无具体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未经准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若因违反,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并未涉及“禁止录音录像”之规定。因此,该司法解释有违立法本意,进行任意性的扩张解释,应予以修改或删除。

       鉴于以上关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之规定,该规定的实质是禁止任何人录音录像。当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在庭审活动中受到侵害时,可能不到及时救济,因为庭审过程中的录音录像提供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事后取证难。因此,建议予以修改或完善。

       三、对“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进行修改的建议

       1.建议在庭审活动中以列举的方式,列举具体妨害诉讼活动的相关规定,未规定的情形即可为,体现人权保障和法治进步。例如,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审理的情形除外,当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诉讼参与人为了保全证据可以录音录像。

       2.建议对庭审活动中可以“录音录像”之行为进行限制性规定。例如,规定庭审活动中的录音录像除了用于证据使用外,不得随意泄露,若因信息非法泄露给相关利益者造成不利影响的,非法泄露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议庭审活动中对允许“录音录像”的人员作出规定。例如,规定有权录音录像的人员仅限于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及与诉讼无关的人员不得录音录像。

 

 

徐红英 律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18076833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地址:  上海市天目西路218

            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

            2201,2206-10室

邮编:  200070
电话:  86-21-63808800
传真:  86-21-63818300

            86-21-63818500

E-mail:gm@brilliance-

              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