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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导读

2016-08-23 1459


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导读

 

      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生效实施以来,于1992年作过第一次修改,2000年的这次为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涉及的条文多达35条,其中不少条文与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直接相关。如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复审、无效决定要经过司法复审程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扩大到许诺销售,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的一定民事责任的追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以及侵权损害赔偿额新的计算方法等等。在专利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正确适用这些条文以及如何解决好新旧法的过渡衔接等问题都亟待明确。自专利法实施十多年来,人民法院也创造总结了不少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陆续作出过几个涉及专利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专利纠纷案件的范围、管辖、诉讼中止以及赔偿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经过多年审判实践的总结和检验,这些文件的内容需要予以归纳、整理,有些内容因法律修订、现实情况变化等原因要作出适当调整,还要赋予司法解释的规范形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一些符合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基本成熟的经验、司法原则和计算方法等,如等同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定额赔偿方法等,也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本决定对上述三个方面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专利审判工作的连续性和在为因应我国入世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设置的开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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