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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

2016-10-05 872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


导读:为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中国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强企发展目标,经局批准,决定启动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组织申报工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的要求,为做好本市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1.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基本条件

    1. 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或试点企业;

    2. 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3.《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到70分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附件4),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填写《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表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表二)》(附件6),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二)择优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市知识产权局将择优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时间安排

    请申报企业于7月10前将《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6)以及工作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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