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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程序不同说法,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14-06-23 720

三个程序不同说法,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我所吕晋律师代理公司员工李某与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经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就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同,未被法院采纳,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机械设备公司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并拒绝给予打卡,并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擅自进入电闸间,导致停电和重大损失,按照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庭审理认为,在5月7日,被申请人已发出终年劳动合同通知。被申请人于7月19日以申请人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庭采纳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5月7日违法解除合同,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92000元以及工资差额及休假工资。被申请人作为一审原告提起诉讼:称双方就合同到期续签事宜未达成一致,故终止劳动关系。被告李某认为原告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属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同意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显属违法,支持原告支付被告赔偿金。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机械设备公司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请求权设立期限,推定被上诉人不愿意同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无依据,逐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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