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妻子代承租人丈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认定无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傅志祥律师代理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吴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案,该案由同住人倪某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吴某款项1011200元以及住房二套。倪某并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吴某认为其妻倪某无权代理其签署协议,也不是承租人,且拆迁协议未经吴某追认,应认定协议无效。一审被告倪某抗辩,签约前已获得吴某授权,亦构成表见代理。市某投资公司和某区土地发展中心辩称,签约时原告吴某自到动迁组,并出具承诺书,协议未侵犯该户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拆除补偿安置协议。本案涉案房屋承租人为吴某,并未授权其妻倪某签署协议,故应确认协议无效。
上述案例,当事人就非权利人或共有产权人之一签署动迁补偿协议,通常以增加补偿款向动迁单位主张权利。对已签协议要认定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很有争议。该案的审判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根据案例情况,对律师和当事人可能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和诉求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