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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抗辩不成立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钱徐律师代理原告诉某保险公司车险伤残理赔一案,要求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和抚慰金及误工费,某保险公司抗辩部分医疗费有发票无病历,残疾赔偿在定残之日起算,不同意赔偿,对律师费、鉴定费不予认可。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无病历为预约手术,残疾赔偿金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相关标准及伤残等级情况予以确认,逐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对非保险范围的鉴定费、律师费以及部分其他费用由肇事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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