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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房款不是无效借款,担保责任难予免除
光明律师事务所陈冬忠律师担任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买卖纠纷案。并约定同期银行利率150%的资金占用费,被告抗辩涉案纠纷是无效借款纠纷,被告担保人抗辩系为借款担保。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约定资金占用费,且担保人承诺对付款义务(房款、钱款、资金占用费、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协议曾出现借款表述,综观全案,是房款给付的协商,不存在原告付款给被告借款事实,逐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从整体性、文义性、合同目的解释,对原被告协议条款作出认定,是应用合同法原则精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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