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的第三人对生效判决行使权利案

2014-07-23 1383

一起特殊的第三人对生效判决行使权利案

      对已生效判决行未使撤销权,以申诉的方式主张权利,在程序上比较新颖,尽管这种请求权不尽规范,但起到法院自己撤销原判,再审效果,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邹毅律师就一起已判决生效房地产买卖纠纷案,向法院提起申诉。原审法院经审理,以杨民四(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撤消原判,以杨民四(民)再初字第1号案再审。邹毅律师作为由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理人参加该案诉讼。该案原告赵某起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提供预售合同,以及房产预售登记,以及发票复印件,并由物业公司将钥匙交给原告证据。由于被告某公司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决,将房屋判给原告,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第三人王某认为涉案房屋是某公司买给丁某,丁某卖给第三人王某,王某又卖给原告赵某,但赵某只付款41万元。且被告某房产公司与原告合同只是便于登记。不是真实买卖关系,也没有支付全部房款。

      法院再审过程中,经审理查明,某房产公司与案外人丁某和本案第三人王某签订期房转让协议,房价73万。第三人王某将房屋再次转让给本案原告赵某。并赵某支付王某41万元。尚有部分房屋款项未付。原告赵某否认向王某购买该房屋。经证人出庭认为,某房产公司根据王某要求为赵某开具的收据41万元,并非双方真实付款,另50%款项并未支付。王某收到赵某部分款项后,同意赵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法院认为,原告以预售合同起诉,主张房屋所有权,缺少请求权基础。原告仅享有债权,不是物权。不能直接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原告仅提供发票复印件,也缺乏合理性解释,不足证明付清全部房款,并未履行主要义务,逐驳回原审原告赵某诉讼请求。同时第三人王某主张产权归属权利,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另案起诉。该案由第三人即行使原告权利,但又不能针对被告主张权利,又是一个缺失权利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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