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析合同整体性 柳暗花明

2014-06-16 870

细析合同文义性 可圈可点

坚持合同整体性 柳暗花明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在代理一起版权许可纠纷案中,原告和被告对合同条款理解完全相反。原告诉称被告不履行版权许可合作协议,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支付版权许可费数千万元。反诉被告诉称,反诉被告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赔偿损失数千万元。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和被告所达成合作方式系甲乙方达成的排他性合作。原告不会以相同方式与等4家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约定原告可以换片方式与某公司进行合作。不涉及经济上的交易和补偿。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发出解除版权许可合作协议通知。双方争议:(1)原被告协议中约定排他性专有许可,还是仅限于4家的排他;(2)互换片方式可否允许开具发票和支付欠款,是否属交易和补偿行为;(3)原告行为是否违约,被告解除合同是否依法依约有据。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代理本案原告认为并反驳被告,从文义解释规则要求解释合同条款时,应从该条款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出发,探究其真实意见。在确定相关词语的含义时,除非当事人依习惯或约定赋予其特别含义。否则即应以该词语的语文含义为准。双方约定排他性含义是,仅限定版权许可范围不与等4家进行版权许可。依《辞海》等4家的含义,已充分满足数字为4家之内。原告只承担等4家限定范围义务。从上下两句产生不同的理解,则只能将上下两句放在合同整体性进行分析。

      从整体性分析,单从上一句理解版权许可排他性,不符合专有许可权的合同整体性解释规则。依据整体解释规则,文书之解释,应就其全部作为整体而为之。同一交易行为,有多重词义形成其部分者,应合并解释。就本案而言,由于在对许可限定等4家有约定,因此在解释这些规定以探究其真实含义时,应按照整体解释规则要求,将上一句排他性和下一句的不与等4家合作的范围整体分析,视为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予以合并解释。显然合同前一句排他性约定较为简略,并不明确。被告并据此得出版权专有许可权的这一结论,显然不当,结合上、下句,被告谬误即暴露无疑。版权许可以排他性,用词本身不规范,如限定范围,就不会增加不与等4家进行合作范围限定。这“等”4家决定了版权许可权以外范围的权利产生,原告承担许可限定义务为等4家,上下两句二者限定范围产生差异,原告义务范围也就不等同排他性。由此,从合同整体性解释原则出发。原告承担是有限定的排他性义务。

      关于原被告约定仅限于原告与某特定公司版权互换约定,俞建国律师认为并反驳被告,从文义分析性,商业上的互换即应视为是一种交换,从文义的法律解释原则,与约定文义不交易解释相悖。我国税法规定,商业主体进行实体财物和知识产权互换,构成销售,需开具发票、支付款项、缴纳税收。所以,原告与案外人版权互换,在价格上等值,应视为按约定进行版权互换。原被告应该知道,互换应视为是销售。从整体性解释。原被告约定同意原告与某外人互换,应包括法律规定开具发票,互相支付等值价款,照章纳税。且原被告双方也未约定互换行为应排除开具发票和支付款项行为。即使有这样约定,也违反税法,侵犯国家利益,该约定应被认定无效。

      经过5次庭审,双方激烈辩论。法庭居中点评,原被告对合同争议事项基本接受法庭观点。被告逐支付原告已履行的合同部分的款项,原被告和解,撤诉。

      本案案性虽然不复杂,但当事人在合同条款制定、理解上留下的很大歧义,尽管本案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所俞建国律师抗辩观点,但也看到当事人在合同制定时需要严谨,以免产生如此重大纷争。乃至原被告双方面临“零和”法律游戏,最终,由一方面承担不必要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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