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视频网络豪门纷争落下帷幕
原被告分别为上市公司,原告请求支付合同款项标的数千万元,被告反诉违约款和赔偿款标的也数千万,显然是一场豪门大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雷荧律师代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著作权许可费数千万。被告反诉称,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承担违约金数千万,赔偿损失数千万,退回保证金数千万。被告抗辩认为,合同约定“原被告合作方式是排他性的。:原告不会以与被告相同合作方式与某某公司等4家视频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原告与某视频网公司合作,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数千万。并称合同约定原告与视频互换影视片,不得将独家影视权的影视片分销,由此认为原告开具发票和支付款项,构成分销造成被告损失数千万。原告认为,从文义性、整体性分析,上下文是一个整体。合同约定排他性仅限4家。不应理解合作方式的排他性。现原告与除4家以外视频网络公司合作不构成违约。基于原告与案外人互换影视片从金额上对等,双方对互换并不禁示互开等额发票及支付等额资金。货物互换从法律上本应视为销售,应开具发票。同时被告损失不存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被告与他人合作也未承诺提供独家信息传播权影视片,被告损失不存在。双方最争议的第一回合事项也许柳暗花明。被告退到第二阵地,提出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后,未使用原告影视片。且原告在媒体上也称双方合作终止,不影响原告战略。应视为原告已同意终止合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作为违约方不具有解除权。原告在假设条件下作出表述,并已经诉讼主张权利,故媒体之称不具有真实性,歪曲原告的意思表示。由于该案案值巨大,在被告未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双方合作基础不存在情况下,要法院作出继续履行合同,判决数千万的支付义务,显然也是一种挑战。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确认已履行部分合同对价,由被告支付原告数千万元合作费,被告放弃全部主张, 撤案。一场影视豪门大战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