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代理跨国仲裁案
本所陈晖律师代理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越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案。因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供货后,越方以质量上存在争议为由,拒绝付款,逐起纠纷。合同仲裁选择越南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语言英语。适用法律为贸易术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选定仲裁员,越南国际仲裁委员会选择当地从事国际贸易的律师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地为越南胡志明市。双方未选定的法律适用《越南商法》和越南国际仲裁规则。庭审中,本所律师对越南商法理解比较明确,因该法原则性条款不多,具体条文比较简单,在条款理解上歧义不大。但仲裁庭以及双方全部要适用英语仲裁在实务上还有一定困难。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变更仲裁语言为越南语。随着中国跨国贸易增加,特别是近年与东南亚国家贸易额增加迅速,也带来纠纷,为便于执行,当事人也只能选择一方所在地仲裁,这对律师进入当事人所在国选择仲裁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