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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刀下留人案
我所律师林炜昕代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兴涛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案。一审法院判决许兴涛死刑。二审中,我所林炜昕律师提出许兴涛有自首情节,因恋爱纠纷引发,并系初犯、偶犯,并有赔偿行为,一审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理。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以(2012)浙刑三终字第102号作出判决,认为许兴涛有自首章节,并积极赔偿有悔改表现,逐改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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