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项伟律师代理的原告深圳天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集团公司设计工程欠款纠纷案,业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判决生效。由于被告地处遥远新疆地区,对原告执行被告债务带来诸多不便。我所项伟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诉讼材料”,向上海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异地执行是一项新的工作,法定程序要求规范不明确,并有不能在两地重复立案的风险,实务操作中有一些争议和风险事项,故须谨慎操作。项伟律师精心准备和谨慎操作,开拓了上海法院接受异地判决的执行案的为数不多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