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就陈晓与国美案采访

2011-08-16 495

  根据劳动报提供的背景资料,以及《一篇报道引发的诉讼》这篇文章,上海劳动报记者吴蓉就陈晓与国美案采访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俞建国及律师陈元认为,陈晓言论是否有违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这在法律认定上是有很大难度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其中未公开信息、并能够带来利益这两条的要求是较高的。一个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并已定格的完整的书证,这在举证上是困难的。上市公司经营计划、财务信息大部分是公开的。又比如国美电器提出新开480家门店计划,是否属未公开信息,或拟议中计划,该案现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作为合同之诉,国美公司要承担陈晓所述情况真实的举证责任,并举证商业机密,法院对言论真实性不会主动审查。所以商业机密难以认定,追究陈晓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关于陈晓是否公开诋毁公司,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评论,是认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假设《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内容真实,也不一定全都构成违约。陈晓言论中对一般经营模式的一些评述观点,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不构成对国美商誉的评价的影响,不能认定诋毁公司,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评论,所以违约行为也不成立。此其一。第二,对于卖场经营模式,假设陈晓认为供应商进入国美公司就要承担巨额费用,供应商为增加业绩,增加的成本将转嫁到消费者,这样的渠道必定会被社会淘汰。这种说法有一定偏激,缺乏谨慎,但由于尚未达到诋毁公司程度,也不一定构成违约。第三,假设陈晓提及国美电器内部巨大的财务漏洞, 涉及到门店和柜台都为收费点,供应商向各个层次领导交纳相当数量费用。如陈晓这样说有举证义务,证明他所述事实。通常他不可能完成举证,则构成诋毁公司,发表对公司不利言论的违约行为,并根据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违约金,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还需赔偿。

  戏剧性的是:陈晓公开声明未接受过正式采访,紧接着,该报道作者郎朗微博承认此言论发表纯属他本人说法,自己违背诚信原则,错误都是自己的。如果陈晓未发表上述言论,真正给国美公司造成损害并侵权的是媒体,陈晓不构成违约。对于来源不合法,新闻不真实的报道构成其侵权也是需要一定程度的。根据高院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犯名誉权处理。但至于名誉侵权之诉,认定要求比违约之诉更高,其言论需要诋毁他人造成社会公众对其评价贬低程度,才能认定侵权。一般而言,名誉侵权案件在主文判决停止侵权,法院是十分谨慎的。对媒体的责任认定还会有障碍,也不易得到法院支持。

  无论陈晓、郎朗、国美目前慎独谨言这是良策,任何一方,在法院认定和判决前,大造舆论或造势都会有一定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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