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岚律师、曲栋律师就某集团公司资产买卖提供大额资金监管法律服务。为规范服务,降低风险,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根据协议,在2008年某月某日前任何一日,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在律师事务所签署书面放款指令,事务所将 由原出票人背书后交付出售人。至2008年某月某日,事务所未收到有效的书面文件,事务所将款项退回原出票人。另设立专门监管帐号,会计和律师同时到银行窗口 ,不接受任何银行工作人员 。印鉴卡上留有事务所指定的多个印鉴。为保证支付和印鉴无误,事务所预先汇入资金,并从该帐号汇回资金,以检查帐号安全性。
该监管协议不涉及实体交易内容,放款程序设计既有操作性,亦具有安全性。发展委员会的律师建议这一做法值得推广,并建议制定事务所资金监管的制度和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