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潘福仁副院长、民四庭任涌飞副庭长以及上海铁路法院、上海铁路中级法院领导拜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就上海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闸北区、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运输合同纠纷案、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通报。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鸿宾、副会长朱鸿超及常务理事俞建国律师、翟坚律师参加了会议。
根据高院决定,原由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虹口区、闸北区的运输合同纠纷案、旅客运输人身赔偿案以100万元为界由铁路两级法院管辖,同时又坚持原告自愿选择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