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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业观察 |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申请认定和监护人如何指定?

2024-04-17 27

       导读:人生旅途中,既有成长的快乐,也有疾病和意外的不期而遇。当发生疾病或意外导致身体自主意识错乱或丧失,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可以理解为精神障碍者。该公民因病发原因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为了保护该公民本人或其亲属的合法权益,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其住所地法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以此保障该公民本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那么,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申请认定和监护人如何指定呢?


01

案情简介


       顾某安和王某系夫妻关系,二者均已87岁,年事已高,膝下无子女。顾某安自2020年以来开始出现记忆减退,重复讲话、行为紊乱、冲动毁物现象,2022年2月被其侄女顾某送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老年型),需要专人照顾。顾某安原以为自己的配偶王某可以照顾自己,但不幸的是,配偶王某自2018年以来,患有帕金森综合疾病,其长期入住医院,需要专人护理,考虑到顾某身体现状,担心顾某安因病发等诸多隐患。因此,顾某安的配偶王某委托其侄女顾某向法院对顾某安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同时提交了对其精神状态鉴定的司法鉴定申请书。王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于是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人。经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为:“被鉴定人顾某安患有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混合型),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顾某安已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顾某作为顾某安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顾某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顾某安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配偶王某依法应当作为顾某安的监护人,但是由于王某年事已高并因身体疾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遂同意其侄女顾某作为顾某安的监护人并经居委会同意。法院认为,顾某安无子女、配偶亦无法承担监护职责。顾某安的侄女顾某要求担任其监护人,顾某安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调查后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遂指定顾某为顾某安的监护人。


03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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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法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谁有权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由谁担任?

       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担任,且申请人和代理人不能为同一人。

       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提交哪些基本证据?

       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须提交该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及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信息。若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代理,应当提交该代理人不能的基本病史信息。若已对被申请人进行过鉴定,须提交相关的鉴定意见,或向受理法院提出对该被申请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申请书。

       若法院已确认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哪些人具有监护资格?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若近亲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也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04

结  论


       综上,若公民个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精神认知智障碍,为了保护该公民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是否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被法院确认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为其指定监护人。该公民的监护人可以是该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也可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申请担任监护人的,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申请法院确认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该公民不当处理自己财产或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的责任承担,从而更好地保护该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行为能力的存在欠缺,导致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所以,法律为此特别作出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目的是对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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