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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业观察 |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4-02-18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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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情形,是从司法实务中总结的经验,通过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事实,只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并不代表和客观情形一致,允许反驳和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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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在犯罪构成中属于主观方面,反映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不会直接承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允许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也有类似的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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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推定,是指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或者“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便可以认定另一个事实存在。推定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然后根据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规律导出另一事实的存在,推定不是对事实的直接认定,而是以推测性判断为桥梁的间接认定。在不能直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时,推定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证明方法。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一般可以通过集资项目的真实性、集资款是否用于投资项目、集资款是否有返还的可能性、是否有逃避返还集资款等行为综合判断,进而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然而推定是根据经验法则确定的,所谓经验法则,是指根据已知事实推导未知事实的一般知识、经验、常识、法则。经验法则具有一般性,因为它是从人类的实际生活中抽象、归纳出来的知识和常识,根据经验法则确定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是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但经验法则本身的形成未经过严格的逻辑推理,具有盖然性,根据经验法则确定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是一般联系或者常态联系,而不是必然的规律性的联系。因此,通过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事实,只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并不代表和客观情形一致,允许反驳和反证。

      上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主要围绕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进而对行为人主观方面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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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弊端 

       刑法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多种观点,上述司法解释从实务中总结经验,以列举的方式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各种情形,减少了不必要的证明和避免了难以完成的证明,具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2021年度刑事案例》韩某某集资诈骗案中,人民法院认为非法占有包括非法所有和肆意处分,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内涵是一致的,但这种推定主观故意相当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任素贤法官(上海二中院刑二庭庭长)在其《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研究》一文中所述,以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方法,容易陷入主观故意的独立地位被架空,虚构投资标的、伪造财务账册、虚假宣传等本属于欺诈事实认定,但又同时被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但构成同一行为二次评价,还容易导致只要有欺骗行为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不当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的八种情形来自于司法经验的总结,解释的表述为“可以认定”,并非“应当认定”,表现为高度的可能性而并非必然性,有时推导出来的结果并不唯一,例如集资案件中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的问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不具有覆盖本息的可能性,既有可能是行为人主观上放任,也有可能是经营方法不当或对未来预期失误或集资参与人同意,不能当然地得出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应当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独立判断,不应对同一行为进行二次评价,在适用推定规则时,也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审慎认定,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驳和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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