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个做商铺经营的朋友问我,其委托一个收款平台收款,部分货款因收款平台经营不善尚有50多万元无法收回,我当时答复说先通过面对面或发函催一催,不行再用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等办法,后来这个朋友没有再问了,估计问题已经解决了。最近我又接了一个第四方支付机构从业者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刑事案件。因此,对第四方支付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了特别学习和知识补充,在此与朋友们分享,不过仅代表个人学习心得,观点难免有不深不透甚至错误,望不吝指正。
01
发展前景:是支付方式的创新
第四方支付(又称聚合支付)是一种相对比较新的支付方式,是相对我们已经比较熟悉的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方式而言的,当前已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了,只是我们有时没有感觉到它的特别。我们在商场见到的扫码枪、扫码盒实际就是使用的第四方支付。
相对其他支付方式而言,第四方支付不仅提供支付接口和支付结算服务,还负责整合和管理各类支付资源,可以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更全面的、更高效、更便捷的支付解决方案。我举个例子,比如某商家在使用第四方支付机构收款时,只需一个二维码就可以了,面对各类付款方(消费者),可以收取来自支付宝的款项,也可以收取来自微信、各大银行APP等渠道的款项,就不用分别用不同的二维码来收取了,在收款管理时也只需管理自己指定的一个账号就可以了,效率和安全保障大大提高。此外,第四方支付机构可以更好地保护用户信息。
第四方支付不但是支付方式的创新,也促进了支付行业的升级和发展。银行机构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到持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大型互联网公司等,均对第四方支付领域有涉及。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第四方支付有望成为支付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但在发展和规范的道路上,目前第四方支付机构仍然存在鱼目混珠的现象,有的从业者受到了较重的刑事处罚。
02
经营定位:是“收单外包机构”
实务中,非法第四方支付机构为洗钱、赌博、诈骗、色情等违法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和通道服务,运用发展代理下线码商、码农(俗称“跑分”)等运作方式帮助违法资金规避监管等事件屡见报端。如何保持高度警惕,确保数字支付的规范发展,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是应对非法第四方支付带来的新的挑战。
2017年以来,国家对规范第四方支付机构的运营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并进行了大力地整治。如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等。其中,《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将聚合支付定位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收单外包机构”,明确规定其不得从事资质审核、协议签订、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资金结算。2020年8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纳入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范畴,行业管理强度显着提升。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实务中,如果第四方支付机构的相关人员主观上与赌博网站的运营人员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抑或是在帮助赌资收支时对网站的涉赌性质处于明知状态,大概率会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总之,经营第四方支付机构,经营模式和用途(商户)不同,存在有差异但较重的刑事风险,牢固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关键所在(笔者的理解是只提供技术服务,及收单业务的衍生服务,不能接触应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清算的资金),同时不应用于非法网络活动。非法第四方支付机构从业者除了上述刑事风险外,也有可能构成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本文开头提到的第四方支付机构不及时支付收款款项给委托人等情形,其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运作经营中,第四方支付机构应当特别谨慎、规范发展。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高检诉【2017】14号)
④刑事审判参考[第1481号]满鑫、孙保锋非法经营案 ——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等违法犯罪网站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行为定性
⑤史维众律师《让人又爱又恨的“聚合支付”(一)(二)》
⑥车冲律师《第四方支付平台要谨慎运营,别误入刑事责任》
⑦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班越《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网络犯罪研究 ——以扬州经开区检察院廖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为例》
⑧叶斌律师《为上游犯罪支付结算资金的第四方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