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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业观察|目的行为是准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的核心

2023-09-05 78
律师观点

       虚开后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因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备偷逃增值税的目的,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发票管理的监管,侵犯了发票的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虚开的目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基于牵连犯理论,应当择一重罪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

       发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长期占据涉税犯罪首位。司法实践中,因对于增值税计算原理的不同理解,出现了不少具有争议的有罪判决和重罪判决。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某些类型虚开行为的定性逐步达成共识,但是新的虚开类型不断出现,需要从犯罪行为本质和保护法益角度进行探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具有侵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秩序犯与侵害国家税款安全的财产犯的双重属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复函》的意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需以抵扣税款而非抵扣成本为主观目的。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张x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案中,明确指出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相关意见和典型案例确定,以骗税为目的作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要素,不具备该目的的行为不以本罪定罪处罚(亦有观点认为导致国家税收实际产生损失才能成立本罪)。

非以骗取增值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定性

(一)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作为手段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实践中,有些受票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冲抵企业成本,最终以降低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目的,也有为了获取贷款或制造虚假繁荣,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信息,形式上甚至直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开票方在虚开后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款。由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税负具有转嫁性,即对已征税对应的流转额不再计税征收,因此在开票方已经全额缴税的情形下,受票单位无论是否进行了实际的进项票抵扣,国家的增值税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该行为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因此上述行为虽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仍属于行政违法的“虚开”。开票方有偿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手段行为,主观上虽具有帮助他人偷逃所得税、骗取贷款或欺诈发行证券等目的,但在无法认定受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亦无法单独评价帮助他人行为,该手段行为实质上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制度,主观上需要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认知,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追诉标准即可,无须造成特定的危害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从追诉标准上可以看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犯罪形式上包含出售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亦不排斥以虚开的形式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目的是其他犯罪,基于牵连犯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理

       若开票方明知他人为了虚列成本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逃避缴纳所得税、获取贷款或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信息,且受票方已经构成上述逃税罪、骗取贷款罪或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即目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基于牵连犯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理。考虑到手段行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量刑可能高于目的行为所涉犯罪,因此并不当然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而是择一重罪处理。

       综上所述,需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及目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等情况,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对于虚开后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已缴纳增值税,危害性显然低于未缴纳增值税的暴力虚开,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与其他暴力虚开在罪行适应、量刑均衡等方面产生偏差。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评价,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上述虚开的目的行为构成逃税罪、骗取贷款罪或欺诈发行证券罪等其他犯罪,基于牵连犯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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