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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业观察 | 主观恶意,客观如实地举报超载行为,导致竞争者退出市场,不应构成强迫交易罪

2023-10-17 83


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以及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招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五种行为,即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招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暴力”是指在交易中对他人身体实行强制和打击的行为;“威胁”是指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的行为。本文中所涉的行为主要针对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01 

什么是主观恶意,客观如实举报超载行为?

近年来,因工程建设需要,出现了大量的混凝土企业,在混凝土运输领域中,超载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出现了不超载就亏本的不正常情形。部分经营者知晓同行的超载行为后,基于竞争的目的,向交警部门如实举报同行的超载行为,导致相关驾驶员罚款扣分驾驶证降级,进而导致相关混凝土企业不敢进入市场,举报者在某些区域内获得竞争优势,而这些举报者本身往往也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这种举报的目的是迫使其他混凝土企业退出市场,进而自己占领市场,与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初衷相悖,尤其是这些举报者本身也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本质上是以举报之名行牟利之实。其恶意举报行为,使同行经营者及驾驶员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威胁”手段,结合其他情节严重行为,进而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02 

如实举报超载行为的定性

上述举报行为客观上导致了相关混凝土企业退出市场,是否属于强迫交易罪中“威胁”是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威胁”是指在交易中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的方法,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即“软暴力”可纳入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来认定。通过上述指导意见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形式的“威胁”,客观表现出来的均具有违法性,但如实举报行为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难以认定为软暴力。

同时,被举报的经营者退出市场是违法成本过高所致,部分驾驶人员因自身超载违法担心被处罚而不从事超载业务,其实质是对国家法律的敬畏,并非基于举报行为对其形成了精神强制和威胁,如实举报行为亦难以认定为“威胁”。

03 

如实举报行为没有损害市场交易秩序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应当是在公平、自由、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的,市场主体是基于自由意志进行等价有偿的交易活动。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市场,不仅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而且侵害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如前文所述,混凝土运输市场超载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已经达到不超载就亏本的不正常情形,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本身就存在违法性。如实举报的行为客观上减少混凝土运输市场的超载行为,有利于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不存在损害市场交易秩序,不具有违法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强迫交易罪第五款中特定的经营活动,是指在不法分子指定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由于屈从于暴力、威胁手段,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从事或者退出经营活动的情况。就本文所述情形而言,被举报的混凝土经营者完全可以纠正违法超载行为合法经营,不存在没有选择,本质上原因还是混乱的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虽然存在让同行退出市场的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如实举报同行的超载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亦没有损害市场交易秩序,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至于举报者本身存在超载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而不应上升到刑罚程度,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超载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法整治超载违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贯坚定立场。若对如实举报超载行为定罪量刑,背离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将普遍存在的超载违法行为予以合法化,同时也是纵容、助长超载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法本意和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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