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基本案情
A多次举报村委书记B存在贪污、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等6项情况,经纪委调查,发现B存在贪污2万余元、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村委办公用房、房屋没有施工规划手续,其他举报内容不属实,即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纪委将调查结果告知A后,A在信访回执上签字“特别满意,工作能力很强、应当予以表扬”,但A在不久后又以相同的理由多次举报B,纪委未对后续的举报情况再进行核查,而是以涉嫌诬告陷害移送公安机关。
争议焦点 律师说法
本案中,A之前的举报内容经核查部分属实,亦没有证据证实不属实的举报系A凭空捏造,即使举报不属实亦属错告,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明知调查结果的情形下,A继续举报时,纪委认为村委书记B涉嫌贪污事实已经查清,并出具了调查报告,且纪委监委或其他办案机构亦未对B采取任何调查措施,该举报行为没有引起任何追诉活动,没有启动立案查处的必要和可能,不可能产生追诉的具体和抽象危险,也不可能产生损害B人身权利的危险,不属于诬告陷害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不应构成诬告陷害罪。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对于重复举报信访行为,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完全可以有其他的解决途径,从刑法谦益性方面考虑,亦不宜轻易对信访举报行为苛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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