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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业观察|举报行为不可能产生刑事追诉可能性,不应构成诬告陷害罪

2023-05-05 268


律师观点

       纪委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举报内容部分属实,并将调查情况告知当事人之后,当事人虽然签字认可,但仍以之前相同的理由进行举报信访。后续的举报行为没有引起任何追诉活动,没有启动立案查处的必要和可能,不可能产生追诉的具体或抽象危险,也不可能产生损害受害人人身权利的危险,不应构成诬告陷害罪。

基本案情

       A多次举报村委书记B存在贪污、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等6项情况,经纪委调查,发现B存在贪污2万余元、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村委办公用房、房屋没有施工规划手续,其他举报内容不属实,即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纪委将调查结果告知A后,A在信访回执上签字“特别满意,工作能力很强、应当予以表扬”,但A在不久后又以相同的理由多次举报B,纪委未对后续的举报情况再进行核查,而是以涉嫌诬告陷害移送公安机关。

争议焦点

       当事人明知自己举报的内容失实,仍然进行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但举报的内容纪委早已查清,没有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其举报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律师说法

       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并没有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碍司法罪”中,可以反映出立法者规定本罪并不是为了保护司法活动,而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份权利,即只有诬告行为足以引起公安、监察的追诉活动,产生追诉的具体危险,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因此,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5.诬告陷害情节严重,主要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本案中,A之前的举报内容经核查部分属实,亦没有证据证实不属实的举报系A凭空捏造,即使举报不属实亦属错告,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明知调查结果的情形下,A继续举报时,纪委认为村委书记B涉嫌贪污事实已经查清,并出具了调查报告,且纪委监委或其他办案机构亦未对B采取任何调查措施,该举报行为没有引起任何追诉活动,没有启动立案查处的必要和可能,不可能产生追诉的具体和抽象危险,也不可能产生损害B人身权利的危险,不属于诬告陷害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不应构成诬告陷害罪。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对于重复举报信访行为,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完全可以有其他的解决途径,从刑法谦益性方面考虑,亦不宜轻易对信访举报行为苛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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