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雷荧律师代理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参加行政诉讼案。原告李某诉称: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对他作出二项举报不属实,招投标投诉已超过投诉时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撤消。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供项目批复和开工批准文件及程序、实体职权、法律依据等,并认为招投标适用十天投诉时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工批复和项目批复证明原告投诉无据。对批复条件,行政部门已审查。被诉人已作形式审查,已履行行政义务。
雷荧律师也认为,国家发改委项目批复内容属另外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不是投诉主体,且已超过时效,故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关于投诉何举报适用不同主体。投诉不是当事人,当事人只能用举报名义,但行政机关担心投诉被法院认定实质内容是举报,不得不作出行政行为。
该案原告在请求上缺乏充分理由,在形式上依据也不充分,故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