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田律师代理上海某企业股权转让案,该企业因拆迁,产品需发生变化,为更好引进优秀人才,该企业股东将24%股份通过持股平台转让给三个有限合伙人,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将按股权注册资金额转让给三位合伙人。由于该企业是老企业,注册资金低于资产金额价格,一年后由于受让人未完成激励计划目标,股权回收由原股东回收。故某税务局以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要征收数百万税。袁田律师认为,情况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被视为正当理由,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工作情况。即使价格偏低,也是为有正当理由。经与税务机关多次商讨沟通,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