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资讯动态 - 法律探索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者,执行申请时效得注意

2020-06-10 1546

       引子

       2019年3月中旬,律师接待一件执行案件咨询。来访者T某前几日接到H区人民法院的谈话调解传票、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信息纳入“黑名单”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是当地的A农村商业银行,据T某陈述其在2016年时,确有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H区人民法院审理,但T某从未收到过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现突然收到执行案件的材料,一时不知如何处理。

       初步调查

       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当事人栏输入T某,显示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该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发布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

       本案争议焦点

1、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是否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据此可以得出该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至迟为2016年12月21日。

2、本案是否超过执行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据此可以得出该裁判文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至迟为2018年12月20日。

H区人民法院送达给异议人的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均记载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日期2019年3月6日,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办案路径

律师在与T某办理委托手续后展开工作。

1、立即前往H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阅卷宗并全本复印。

阅卷发现本案原告的送达回证有误,该送达回证所载案号非本案执行依据的案号,本案被告的送达回证不存在。

2、立即前往非当地公证机构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该案关键信息进行公证,当地公证机构以种种理由不办理该件公证业务。

3、在领取公证书后草拟执行异议申请书,交T某核对签字,于2019年4月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的观点

法院在收到异议人(被执行人)T某提交的执行异议后,于2019年4月26日召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谈话。

针对异议人提出的执行申请时效超期等问题,法官提出了几个观点:

1、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尚没有向之前的原告、被告任何一方送达,本案执行依据不足。

2、法院可立即完成民事判决的送达,在具备条件后A农村商业银行仍可申请执行。

        银行的观点

       A农村商业银行则回避执行申请时效超期,但表示愿意做出部分金额上的让步。

        律师的智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本案的难点在于

1、若法院坚持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未送达,完善送达程序,则法院自身面临风险:可能有多位法官因此被追责。

2、若T某坚持异议理由,则H区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执行案件,完善民事判决的送达程序,T某虽暂时绕开执行程序,但可预期有未来必面临被真正执行的风险。

3、若A农村商业银行坚持要求执行,则可能被H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对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能面临系统内部追责。

在第一次谈话后,该案一直未有进展,律师建议当事人于2019年5月3日向H区人民法院院长致函,请求予以关注。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A农村商业银行每年有几百件案件在H区人民法院涉诉或执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多例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案件。

律师将上述两条信息及时反馈给H区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适用罕见条款处理本案。

2019年9月9日H区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C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易人,律师把握时机,建议当事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C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致函,请求予以关注。

2019年11月30日H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长等再次约谈被执行人,听取被执行人意见。

律师在谈话中提及了201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并客观分析本案对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风险。
          结局

2020年3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H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的文书作出日期:2020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A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T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执***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虽执行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多日,但并未送达给被执行人或律师,甚至连一个电话,一条短信也没有,无奈被执行人只得再次前往非当地公证机构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该案执行裁定书的信息进行公证。

这是一个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结局。

        尾声

       在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信贷交易违约信息摘要仍显示逾期,T某和律师联系A农村商业银行要求其删除该条征信信息遭拒。而要解决此征信问题,非提起一起新的名誉权纠纷诉讼不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地址:  上海市天目西路218

            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

            2201,2206-10室

邮编:  200070
电话:  86-21-63808800
传真:  86-21-63818300

            86-21-63818500

E-mail:gm@brilliance-

              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