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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9-08-28 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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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民事诉讼争议,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对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权受理该案件时,被告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申请管辖权异议。经受理法院对被告一方的管辖权异议进行法律审查,如果审查法院确定该法院无权受理本案的,该受理案件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受理本案的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其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淮安区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收到传票后聘请笔者本人代理本案。本文代理被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上海),本律师收到传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法律分析后,认为受理本案的法院无权审理本案,本案应当移送被告注册地法院审理,被告代理人在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案为何应当移送至被告公司注册地法院审理?

       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交的《上海预拌混泥土购销合同》,原告之诉请及原审法院的案由均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律师认为该案受理法院无权受理本案的理由是,该《上海预拌混泥土购销合同》整个文件内容均为打印件,原告、被告双方也在该合同最后落款处盖章,看似没有瑕疵。但是,该《上海预拌混泥土购销合同》打印件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中约定,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向需方公司注册地(被告)的人民法院诉讼。然而,被告代理人收到的传票材料证据中,原告提交法院的《上海预拌混泥土购销合同》中第九条,却将约定的“需方”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的“需方”二字手写改为“供方”,该手写修改处没有被告或原告与被告的共同确认。被告代理人认为,该处关于管辖地的修改应属无效,应当按照原来打印件文件的“需方”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因此,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求受理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需方”,即被告公司注册地,上海宝山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作出支持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在签订的《上海预拌混领土购销合同》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可以提请混泥土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需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法律评析

       1、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

       一方当事人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答辩状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即,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为,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本案代理人为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交的《上海预拌混领土购销合同》全文均为打印件,而在该合同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打印件文本约定管辖权为“需方”,即被告所在地;但原告提交受理法院的合同文本却将打印件“需方”用手写改为“供方”(原告所在地),该处修改未经被告盖章同意,不能对被告产生约束力,该修改应属无效。

       3、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如何明确管辖权,避免产生歧义?

       本案律师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向何地法院起诉,而且该约定不能突破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法律规定。

       4、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需要变更管辖法院,应当如何依法变更?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变更管辖法院,应当与合同各方协商一致,修改后另行打印合同文本签字或盖章确认,如果不需要另行打印合同文本,则需要合同各方在修改争议管辖权法院之处,须经作出修改的相对方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否则,一方修改未经相对方签字或盖章明确同意,该修改对相对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该修改行为无效。

以上是专业诉讼律师对被起诉一方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一点心得分享。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申请管辖权异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延缓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的时间,如果双方有调解意愿,也可在该管辖权异议期间,进行协商或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庭前化解。因此,当一方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后,不必紧张应对,最好向专业诉讼律师咨询,以便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管辖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笔者:徐红英律师 

2019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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