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英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
学历学位: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民商法专业
从业时间:15年以上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委员会委员
徐红英律师系国内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同时兼任检察院的听证员。
民革党员:
民革静安区2017年度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民革静安区2018年度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民革静安区2019年度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
主要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发行与承销资格 证券投资分析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资格 保险从业资格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的法律顾问服务及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相关争议;婚姻家事。
法律服务理念:诚信、敬业、专业;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经典案例:
一、成功代理一当事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8)沪民申70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执行,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查明事实后改判。
主要代理经过:原告起诉被告当事人一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当事人认为系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但是,该当事人在原一审、二审“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败诉,原审法院认定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当事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期间,其委托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徐红英律师代理本案,本律师认真查阅该案所有卷宗材料,发现原审法院未发现的关键证据。本律师代理申诉期间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至当地调查取证,向高院就本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进行有效沟通。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作出:指令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该案在上海市松江区法院重审,案号为(2019)沪0117民初949号,本律师依旧代理被告一方当事人。该案已经查明主要事实,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涉嫌伪造。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实为民间借贷。经过本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审法院最终进行了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成功代理上海一民营企业诉上海宝冶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胜诉案件,诉讼请求标的1700余万元。该案例合同双方约定的关于背靠背条款之合同约定,属于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领域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本律师代理案号为:(2018)鲁0282民初1133号,(2018)鲁0282民初1134号,(2019)鲁02民终8059号,(2019)鲁02民终8062号。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批复》中的“四是溯及力的问题”章节时明确提出,将本律师成功的代理的该起“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背靠背条款案件作为示范案例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各级法院判案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115-001 )。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鲁0282民初1134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鲁02民终8059号案件,此案件系本人代理上海一中小企业诉上海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胜诉案件,该案涉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即约定了“背靠背”条款附条件付款方式,该类案件的约定对中小企业极为不利,其多数情况下会承担败诉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中本人代理的该起“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纳入人民院案例库。该入库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先例判决”的效力,本次参考案例的入库,其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作为各级法院判案参考。
三、成功代理一起江苏常州法院受理的较为复杂一审、二审“建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一审案号(2018)苏0412民初5908号,二审案号(2019)苏04民终3152号。该案一审法院历时近一年时间的审理,支持本律师代理意见;二审常州中院历时一年时间的审理,支持本律师代理意见,维持原判。
四、 成功代理一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业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7)沪0116民初12086号。
五、 成功代理一起一当事人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6)沪0106民初16201号。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挽回其损失;同时也促使银行今后加强安全管理,通过安全防范技术有效避免储户的存款不被不法分子盗取。
六、 成功代理被告当事人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案号(2021)沪0104民初2468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安诺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富舜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通过本律师的专业代理,该案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查明原告涉嫌伪造证据等嫌疑,法院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从而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七、本人成功代理了一起原告出借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死亡后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2)沪0115民初13262号;(2022)沪0115民初13263号
该借贷纠纷案涉借款金额约700万元左右,法院最终支持本代理人意见,借款人死亡,判决担保人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八、本人成功代理一起年迈夫妻均患病不能自理且膝下无子女,指定由近亲属以外的人担任该年迈夫妻其中一人为被监护人的指定监护案件,并协助另一配偶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为该对老年夫妻享有尊严的晚年生活画上了圆满句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沪0104民特417号;指定监护人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沪0104民特539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事实和理由:顾某安和王某系夫妻关系,二者均已87岁,年事已高,膝下无子女。顾某安因患病,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老年型),后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顾某安患有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混合型),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王某自2018年以来,患有帕金森综合疾病,其长期入住医院,需要专人护理。后经本人代理,由顾某安的非近亲属侄女顾某经居委会同意,由法院指定该侄女作为顾某安的指定监护人。同时,本律师协助其患有帕金森综合疾病的配偶王某与其侄女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由其侄女对该对年迈夫妻尽生前照顾的扶养义务,夫妻将来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归扶养者顾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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