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磊 律师 高级合伙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
联系电话:13814081144
刘磊律师专业方向主要是公司刑事风险防范、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食药环犯罪等领域。
执业以来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擅长复杂疑难案件,注重法律检索和辩点的挖掘,在多起重大案件的辩护中取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缓刑、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认可。
某工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律师介入辩护,检察机关作合规不起诉
某工程公司串通投标案,经律师介入辩护,检察机关作合规不起诉
某保理公司被合同诈骗一亿元,律师介入后代理刑事控告,挽回全部损失
某医药公司被合同诈骗2000余万元,律师介入后代理刑事控告,挽回损失1000余万元
某科技公司被合同诈骗900余万元,律师介入后代理刑事控告,挽回全部损失
某医药公司涉及合同诈骗刑民交叉,律师介入后,分别从民事和刑事方面提供法律服务,挽回全部损失6000余万元
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律师介入辩护,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汤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经律师介入辩护,公安机关撤案,无罪释放
肖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经律师介入辩护,公安机关撤案,无罪释放
某化工公司污染环境案,经律师介入辩护,单位犯罪撤案,单位员工适用缓刑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经律师介入辩护,公安机关撤案,无罪释放
高某交通肇事案,经律师介入辩护,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无罪释放
邱某强奸案,经律师介入辩护,公安机关撤案,无罪释放
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经律师介入辩护,公安机关撤案,无罪释放
孙某诈骗案,经律师介入辩护,法院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量刑从10年以上变为4年
陈某诈骗案,经律师介入辩护,检察院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量刑从10年以上变为3年
吴某组织卖淫案,经律师介入辩护,法院改变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从10年以上变为3年
姜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撤案,员工适用缓刑
余某诈骗案,一审实刑,经律师介入辩护,二审改判缓刑
邱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撤销职务侵占指控,以挪用资金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法院判决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仅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罪
余某涉嫌电信诈骗立案追诉并刑事拘留,经律师介入辩护后,公安机关撤案,无罪释放
陈某骗取出口退税案,经律师介入辩护后,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外资公司财务总监吴某虚开发票案,经律师介入辩护后,公安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李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律师介入辩护后,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张某诈骗案,经律师介入辩护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纪某职务侵占案,数额1400万,一审判决宣告纪某缓刑
王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律师介入辩护后,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D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经律师介入辩护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吴某诬告陷害案,一审判决诬告陷害罪并量刑一年,二审发回重审,发回后一审改判吴某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周某帮信案,经律师介入辩护,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无罪释放,对周某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事后逃逸行为并非引发事故的原因,不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依据》
《第四方支付平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点对点的网络信访内容不具有公开性,没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举报行为不可能产生刑事追诉可能性,不应构成诬告陷害罪》
《目的行为是准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的核心》
《内外勾结型刷单骗取平台补贴的刑事责任认定》
《骗取财物后进行处置的刑事责任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网络外挂程序刑事责任认定》
《艺术品资产份额化交易不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经营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
《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