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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律师助力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予环保行政处罚

2024-02-04 37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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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到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场检查,认为该公司涉嫌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于2023年9月22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以35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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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准  律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专家库专家、上饶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呼伦贝尔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主编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案件操作指引(2023)》

律师意见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准律师接受该公司委托后,及时搜集证据,分析案情,迅速确定处理思路:

1.建议本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精神,高标准严要求,对包括三同时在内的等各项环保规章制度逐一查漏补缺进行完善,坚决严格执行。同时,建议对全体人员进行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重点的环保法制教育,以及对相应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2.关于法律适用: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应处罚。该公司仅是部分生产工序试车调试,其他工序未投料,并不存在“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完全建成,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形,违法事实不成立。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不完善或瑕疵,不能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因此,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

3.裁量基准:对照A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A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A省生态环境厅、A省司法厅发布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等文件规定,该企业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案件结果

       最终,2023年10月20日听证会陈述意见被H市生态环境局采纳,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该公司的权益。
案例评析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积极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的新举措。该案中,律师充分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执法机关决定不予处罚,宽严相济,同时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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