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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 促进生态环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4-12-11 152

一、案件背景

2024年5月,S市Y区生态环境局检查J公司,发现废气排放超标,拟罚款19万元。律所受托代表J公司出席听证会进行了详尽的陈述和申辩,充分阐述了检测报告的不合法性和不真实性,以及因此导致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最终,Y区生态环境局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J公司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但Y区生态环境局随后又以J公司未配备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堆料仓库门帘未关闭,窗户未关密闭,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J公司罚款7万元。

二、专业服务

2024年10月,顾准律师承接了该行政复议案件。律师研究了J公司的系列案件背景,并对案涉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进行了全面且系统的梳理。

01事实层面

设施要求系首次提出。2019年以来Y区生态环境局及J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均显示J公司的排放达标且远低于标准限值,且历年来Y区生态环境局在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中,从未提出需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要求,直至本次检查才首次提出。

02法律层面

公正文明执法原则。行政机关采取有违常理的行动,构成了不公正执法的情形,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准则。

03技术层面

国家标准的解读。GB37822-2019对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物料储存设施的要求,需明确不同储存方式下的具体要求存在差异,不可一概而论。

三、行政复议

2024年10月,J公司向S市Y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复议听证申请。在复议过程中,Y区生态环境局主动提出行政调解,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意见。最终,Y区生态环境局与J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Y区生态环境局将罚款金额调降。J公司在缴纳3万元罚款3个月后,进行信用修复。

四、案件小结

《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教育优先,处罚在后。服务在前,管理在后。强调引导,表明了在生态环境案件中的价值位序的孰先孰后。

经过律师的努力,本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实质性地化解了行政争议。

发展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新质生产力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的特色之一,律所相信,通过我们的专业努力和持续贡献,将为实现“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贡献更多的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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