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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承包人可否以成本变动为由向发包人主张调整合同价格

2019-05-07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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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发包人、总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通常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或暂定价。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期通常周期较长,在施工期间,不可避免会发生人员工资、材料、机具等费用上涨的情形。如果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因成本上涨,发生情势变更等情形需要调整价格的,承包人向发包方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请看下文案例解析。

一、案情简介及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厂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位于金湖县衡阳南路与金宝南线的一号厂房1栋、二号厂房2栋、三号厂房1栋,其施工范围为施工图纸内的一切项目,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开工,140天内完工,合同价款为1253万元。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按照:人工单价差额(承包人的投标价-定额价),按《关于调整江苏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只计取税金和工伤保险费。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履约担保金50万元,该履约担保金在系争议工程竣工前返还。该工程已于2012年1月18日完工,系争议工程未经验收,甲公司已于2012年5月搬入未经验收的厂房。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工程款结算协商不成,乙公司已于2012年9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争议。法院依据乙公司的申请就涉案工程的建筑材料、人工工资调差等进行司法鉴定,关于人工工资的调差事宜,鉴定意见为2,887,654元(包括人工工资、税金和工伤保险费,未计算管理费和利润)。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案件判决结果:

1. 判令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担保金8664664.77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 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案件结果如下:

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工程款7317243.01元,返还乙公司担保金50万元,合计7817243.01元,并由甲公司承担相应的利息。

二、法律分析

(一)案件争议焦点

一审争议焦点如下:

1.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 甲公司是否拖欠乙公司工程款。

3. 涉案工程是否存在主体质量问题,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承担修复义务是否能得到支持。

4. 甲公司反诉乙公司出借资质导致工期延期的逾期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 乙公司请求返还担保金及利息可否支持。

6. 乙公司请求系争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予以支持。

二审争议焦点如下:

1. 系争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 系争议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 原鉴定报告中是否存在重复计价、人工、材料等的调差是否计算错误或予以扣除。

4. 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其缴纳的50万元履约担保是否予以收缴。

5.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参照依据。

6. 乙公司对系争议工程之变卖或拍卖后所得价款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律适用

1. 争议焦点之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2. 对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工程款金额之争议焦点问题。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双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否定,应认定其效力。乙公司承包工程质量合格,乙公司的管理费和利润应当予以支持。

3. 系争议工程中涉及的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因甲公司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厂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4. 对于甲公司反诉乙公司返还工程款的问题。经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为有效,且甲公司怠于审计,也不履行支付乙公司工程款的义务。因此,甲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 对于争议焦点之担保金返还的问题。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系在未经验收的情形下擅自使用厂房,依据法律之规定,应当视为验收合格。甲公司应当依据合同之约定在验收合格后向乙公司返还担保金。

6. 对于争议焦点中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乙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之诉请。

三、案例点评:

(一)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后,发生情势变更情形时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包干风险范围的,承包人可在成本变动超出约定范围时根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条款申请调价。通常情况下,成本变动导致的价格调整有: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调整合同价格,或按照有关造价信息调整合同价格。因此,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约定成本变动的风险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后,因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导致承包人成本发生大的变动,继续履行合同将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或将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调整合同价款,协商不成的,承包人可向法院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合同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之申请。

(二)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后,其成本发生变动的相关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合同固定价的,当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如何处理呢?通常处理意见为:

1. 如果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

2. 如果建材价格或人工费的上涨等施工成本未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法院一般将不予支持。

3. 若涉案工程价款对人工单价有约定则按照其约定处理,其人工费不仅包括人工工资的直接费用,也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费等间接费用。

4. 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或对建材等施工成本变动约定不明的,若施工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其调整工程价款的,可以考虑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变动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实务中,在约定施工合同固定价后因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或因不可抗力等导致情势变更须调差工程款的案例分析。希望以上案例解析能为你提供帮助。但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情形很复杂多样,且各省高院有自己的裁判规则,再此无法一一列举。如果你在建设工程、基础设施等施工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困惑需要寻求专业咨询的,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建设工程法律顾问:徐红英律师  咨询电话:138180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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