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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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在亲朋好友之间比较正常,一方经济困难时给予一定的帮助,以此渡过难关,这种互助精神应当值得社会弘扬。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借钱一方因无力偿还或不守诚信或玩人间蒸发,出借方不得已而诉至法院的情形并不鲜见。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2,000万元;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580万元;3、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律师费66万元;4、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王某某因业务需要,遂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双方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7月28日签订借条,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关于借款的催讨费用及担保事项。但是,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并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第一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原告同意借款给第一被告,有借条为据,借条上有第二被告签名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借款、利息、催讨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该案提起诉讼的律师费为66万元。原告为了证明己方出借借款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催款通知等有关证据。第一被告就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但对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当庭表示不予认可,第二被告未到庭。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据足以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第一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第一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和约定的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之诉请。第二被告作为本案的保证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第一被告追偿。
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给对方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❶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之前,应当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还款能力做一定的背景调查。如果借款人已经是负债累累或缺乏诚信者,即使借款人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出借人也应当谨慎为之。
❷ 出借人在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时,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涉及借贷金额较大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如提供不动产或动产担保,并到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相关动产部门办理抵押、质押备案登记,避免未办理抵押、质押备案登记手续导致担保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❸ 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也可在借条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这样约定不仅对借款人按约还款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同时因自己向法院主张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如,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按约定可由败诉方承担。
❹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原件。如,借条、欠条、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担保证明、承诺书、催款通知书、短信、微信、邮件等与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公证。
❺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应当是合法借贷关系。双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笔者:徐红英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