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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法定继承,又无遗嘱继,承怎么办

2018-09-07 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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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法定继承,又无遗嘱继承,怎么办


案情摘要:


      原告C某诉称,F某(1962年死亡)与妻子X某(1974年死亡)系夫妻,生育子女3人,F老大,F老二,F老三。2003年F老二死亡。F老三与原告C某系夫妻,生育子女一人,即本案被告F小小。2012年F老三死亡。2013年F老大死亡,F老大未婚,未有子女。F老大未留有遗嘱,因F老大已无法定继承人,而F老大生前长期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对F老大尽了主要的抚养和照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对F老大所留遗产依法继承。F老大目前所留遗产有F老大名下的银行存款若干及利息,F老大名下股票若干股、资金若干元及利息。

被告F小小辩称,对原告的诉称表示无异议,确认F老大目前无法定继承人,坚持F老大生前长期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对F老大尽了主要的抚养和照顾义务,要求与原告共同各半继承属于被继承人F老大的遗产。对于原告所述的属于被继承人F老大的遗产范围无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确认以上事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摘录单,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户口簿,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说明,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F老三与C某结婚证,F小小的出生证,遗体火化证明,殡仪馆出具的发票,F老大病历,证人G、L、W的证人证言,证券公司出具的总对账单,银行出具的活期账户签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被继承人F老大未留有遗嘱,无论从F老大生前的生活起居、医疗救助长期受到原、被告的扶养、照顾,还是在F老大死后的丧事办理也系原、被告操办,原、被告均对被继承人F老大尽到了较多的扶养、照顾义务,故原、被告均可依法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现原、被告均要求依法继承F老大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证券公司F老大名下的股票若干股、资金余额若干元及利息归原告C某、被告F小小各半继承所有,相关的领取手续由原告C某、被告F小小共同负责办理,原告C某、被告F小小有相互协助对方办理领取手续的义务;

      二、银行F老大名下的存款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归原告C某、被告F小小各半继承所有,相关的领取手续由原告C某、被告F小小共同负责办理,原告C某、被告F小小有相互协助对方办理领取手续的义务。


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其意义不仅在于体现法律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高尚行为的认可,更有助于解决目前社会存在的大量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人群的生、养、死、葬问题,传递了正能量。亦符合本法条设立的初衷。

 

裁判文书索引: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273号 民事判决书 2015.03.09 法定继承纠纷 公布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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