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复议案
2019年1月23日,Q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某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污水总排口进行废水采样,监测报告显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因子:总镍2.21mg/L,总锌33mg/L,污水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因子:总镍2.23mg/L,总锌32mg/L,均超过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规定的总镍0.1mg/L,总锌5.0mg/L的限值。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代替DB31/199-2009
DB31/199-2009中总镍排放限值为1.0 mg/L
《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沪府令8号),作出日期2018年9月10日,印发日期2018年9月19日,发布日期:2018年9月30日。
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标准过渡期)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定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于2018年11月22日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2018年12月1日实施,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网站直到2018年12月10日才公布全文。
计算,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实施过渡期结束应不早于2019年3月10日。
Q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23日即适用新地方标准对行政相对人检测,既未考虑实施过渡期的要求,也未考虑技术要求提高后,行政相对人需要时间进行技术更新,流程更新,以符合新地方标准的要求。 而是机械地、错误地适用所谓新地方标准对行政相对人检测、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Q分局在知悉《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设定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一般 不少于3个月的条文后,作出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