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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2011-09-10 537

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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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在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在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卞某。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重新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120万元。 
  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470.40元由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306.02元,由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6,164.2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858元,由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8.40元,减半收取16,164.20元,由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2010年9月10日签字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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